一、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第13次会议(PPR 13)于2026年2月9日至13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会议由Dr. Anita Mäkinen(芬兰)担任主席,与会人员分别为各成员国代表,联合国计划署、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代表,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1个起草组和1个技术组,与全会并行开展工作,包括化学品安全和污染危害评估技术组、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起草组、船舶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组、MARPOL附则IV及相关指南修订工作组、以及船舶海洋塑料垃圾工作组。此次会议经审议共形成了4份通函草案,分别为《根据MARPOL附则II和IBC规则对液体物质进行临时分类》、《关于推广渔具标记系统及粮农组织<渔具标记自愿导则>》、《经修订的综合舱底水处理系统(IBTS)指南》以及《经修订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操作记录指南>》拟提交至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4次会(MEPC 84)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化学品安全和污染危害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Code)相应的修订准备(议题3)
分委会审议并记录了“船舶装运物质危险性评价专家组”(GESAMP/EHS)第62次会议的成果,将多种物质产品将被纳入《根据MARPOL附则II和IBC规则对液体物质进行暂定分类》(MEPC.2/Circ.31)通函,对IBC Code第17章中8个既有条目的运输要求进行修订,分委会一致通过了修订后的PPR.1/Circ.10草案,并提交MEPC 84批准。
(二)修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以提高对高熔点和/或高黏度产品的货油舱剥离、舱洗操作和预洗程序的有效性(议题4)
分委会通过技术组(ESPH)核准,将12种具有物理危害的特定产品强制要求更严格的预洗程序以减少入海残余物,同时,会议推进了对货物剥离(Stripping)操作有效性的改进建议,决定将关于优化预洗程序的提案(ESPH 31/7/1)提交至下届技术组会议深入讨论,并考虑在《货物记录簿》(CRB)中新增船舶位置记录以强化合规性监管。
(三)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框架以最大限度减少入侵水生生物的转移(议题5)
分委会达成明确共识,认为制定独立文书的益处超过了修订现有公约,并将向MEPC 84建议采用独立法律文书的形式。框架立法应采用分步推进、基于目标和风险的方法,整体保持MEPC 83届会议原则批准的立法产出职权范围不变。分委会设立了起草组,负责制定通信组的职权范围,考虑所有涉及技术、操作、政策和数据缺口的相关文件。闭会期间通信组将持续推进法律框架的条款编制、技术细节完善等核心工作,按计划在4届会议内完成全部立法工作。
(四)减少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议题6)
会议重点围绕进一步制定“极地燃料”概念展开了讨论。尽管许多代表团支持将“极地燃料”作为一种符合技术中立且法律稳健的第一步措施,但部分代表团认为目前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仅通过燃料控制能显著降低排放,且担心该标准与现有的北极重油(HFO)禁令及排放控制区(ECA)要求存在重叠,因此会议最终决定不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是邀请各方向PPR 14提交更新或完善的提案。
(五)评估和协调废气清洗系统(EGCS)排放水进入水生环境的规则和指南,包括条件和区域(议题7)
分委会重点审议了关于限制或禁止在特定敏感海域排放EGCS洗涤水的提案,包括建议修订MARPOL附则VI第4条,允许沿海国在特别敏感海域(PSSA)内请求额外的保护措施来限制排放。会上对此存在明显分歧,支持者强调已有大量科学证据证明洗涤水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担忧缺乏国际统一框架会导致各国监管碎片化,反对者则认为目前缺乏足够且经过同行评审的科学证据,且担心限制措施会损害早期投入脱硫塔技术的船舶所有人利益。最终,会议呼吁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以便在PPR 14前完成关于洗涤水环境影响的综合报告,为后续制定统一的国际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范》中氮氧化物排放要求的审查和制定(议题8)
会议正式启动了对MARPOL附则VI 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范》(NTC 2008)中氮氧化物(NOₓ)排放要求的审查与修订工作,针对修订后NOₓ要求的适用范围,各方出现显著分歧。会议正式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在闭会期间,分别围绕发动机测试循环与加权系数、NOₓ合规船上验证方法、SCR运行状态判定及响应程序方向开展协作并形成提案。
(七)对NTC 2008进行审查和修订,以提供⼀种对使用不含碳燃料或含碳和不含碳燃料混合物的发动机进行认证的方法(议题9)
工作组针对现行NTC 2008仅依赖碳平衡法无法适配氨、氢等非碳燃料及混合燃料发动机认证的核心短板达成广泛共识,配套完成了对规范中定义术语、测试燃料要求、试验台测量程序、船上合规验证方法等全链条内容的修订,完整纳入了氨、氢等非碳燃料测试认证的相关技术条款,补充了氨、氢燃料对应的标称排气密度等关键默认参数及适用范围,最终工作组向全会建议批准该修订草案,分委会提请MEPC 84审核批准并后续正式采纳。
(八)修订MARPOL附则Ⅳ和相关导则(议题10)
分委会及工作组重点推进了对修订草案的完善,原则上同意了关于生活污水记录簿(SRB)和生活污水管理计划(SMP)的MARPOL附则IV修正案草案及配套记录/开发指南,明确了包括污水、污泥及处理出水在内的排放类别和记录项。尽管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STP)的指标监测和性能测试等具体技术细节上仍存有待定内容,需待修订工作更接近完成时再行审议,但会议已决定重新成立通信小组,由在会间继续深入制定剩余的附则修订内容及STP型式认可导则。
(九)处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议题11)
会议完成了对《应对船舶海洋塑料垃圾战略》的审查,新增了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极地等偏远区域的特殊考量。完成了降低海运塑料颗粒环境风险强制性措施潜在法律文书的分析工作,最终确定了通过MARPOL附则III、SOLAS公约,或二者结合制定塑料颗粒运输新强制性规则的三大核心备选方案。工作组编制完成了促进渔具标记系统和FAO渔具标记自愿导则实施的MEPC通函草案,计划提交MEPC 84批准。同步跟进了联合国塑料污染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第五次会议第二阶段的成果,明确了后续与FA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向,同时将该议题下的各项工作纳入IMO 2026-2027双年度议程持续推进。
(十)修订船舶机舱舱底污染防治设备修订指南和规范(决议MEPC.107(49))(议题12)
会议设立船舶机舱舱底污染防治设备通信组,在会议闭会期间持续推进规范修订的技术细节完善与草案编制工作,充分考虑中国关于取样报警和时间限制的提案,以及挪威关于测试流体的提案,未来向PPR 14届会议提交正式报告。
(十一)审议《综合舱底水处理系统导则》(IBTS Guidelines)和《国际防油污证书》(IOPP Certificate)及《油类记录簿》修正案(议题13)
会议各方普遍支持在MARPOL附则I中增加新的第12B条法规,以引入强制蒸发的技术要求,但认为需确保其术语和结构与MARPOL附则I现有的关于污油(Sludge)和舱底水处理的规定协调一致。工作组完成《经修订的综合舱底水处理系统(IBTS)指南》以及《经修订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操作记录指南>》,新增IBTS、强制蒸发、含油舱底水日用柜等核心定义,完善了系统设计、加热布置、管路系统、舱柜配置等技术要求,拟提交至MEPC 84,同时明确了相关导则、指南将与MARPOL附则I修正案同步生效的配套安排。
(十二)对IMO环境相关公约规定的统一解释(议题14)
针对IBC Code第7.1.5.4段关于抑制剂有效性温度限值、MARPOL附则VI第16.9条关于船用焚烧炉型式认可测试的修订、MARPOL附则VI第13.2.3.2条关于排放控制区重大改装适用日期进行了统一解释。
(十三)任何其他事项(议题17)
针对氨燃料船舶排放物管理,部分代表团支持基于科学风险评估建立有条件排放框架,另一部分代表团援引“预防性原则”,认为在相关管理指南出台前应严禁排放。分委会认为目前制定实质性规定尚不成熟,邀请各方在PPR 14会议上提交更多提案。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快生物污垢技术研发,深度参与规则标准制定
将生物污垢管控要求提前纳入新造船设计规范,与防污材料厂商、设备厂商合作,开展集成化设计,提升新造船的合规竞争力。当前我国防污涂料市场呈现外资主导高端的格局,应加大防污涂料自主研发投入,提升涂层长效防污性能与环保合规性,加快打破外资在高端市场的垄断地位。重点突破带捕获功能的智能水下清洗系统核心技术,推动设备小型化、低成本化与商业化应用。跟踪IMO规则进展,研究未来强制条款对船舶设计的影响,开展相关技术储备,联合船级社、科研机构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抢占技术与标准话语权。通过行业组织向IMO提交技术提案,参与测试标准、验证方法的制定,确保产品技术路线与公约要求一致。
(二)开展自主技术攻关,加强国际规则协调
建议我国利用“闭式技术储备”引导规则走向,反对不加区别的“全区域禁排”,强调闭式系统和混合式系统作为MARPOL公约下合法的等效合规手段,以此保护我国在先进循环技术上的前期投入,确保我国制造的混合式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稳定的市场预期。同时鼓励国内企业加快从开式向闭式/混合式技术的商业化转化,利用我国在膜处理等领域的积累,率先抢占全球合规设备的高端市场。
(三)锚定NOₓ核心研发方向,提前布局企业合规适配
利用欧美激进提案未达成共识的技术窗口期,围绕发动机低负荷NOₓ排放控制及检测技术攻关,研发贴合国内成熟测试实践的技术与设备,同步布局非碳燃料发动机低负荷适配技术。引导主机厂、航运企业开展低负荷控排技术试点升级与设备改造,强化主机、配套、检测企业的产业链协同。同时深度参与IMO规则博弈,联合立场相近国家反对激进技术要求,主动提交我国提案,推动国际规则吸纳本土实践,维护产业利益并掌握发展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