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第12次会议(SSE 12)会议报告

一、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SSE)第12次会议于2026年3月9日至13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会议由Mr.Hironori Eguro (日本)担任主席,与会人员分别为各成员国代表,联合国计划署、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代表,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1个起草组,与全会并行开展工作,包括救生设备工作组、消防工作组、温室气体安全工作组、模型课程起草组。此次会议共形成了8份通函草案,分别为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救生艇筏)修正案草案(MSC.1-Circ.1630-Rev.3)、经修订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和检验指南草案(MSC.1-Circ.1318-Rev.1)、关于SOLAS第Ⅱ-2/9条现有解释性图示汇编的新MSC通函草案、对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其他救生设备的救生设备评估测试报告修正案草案以及浸水服保温性能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救生艇筏实施通风新要求(议题3)

分委会审议对“通风口面积为4%艇底面积”的设置建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同意采用按载员人数计算的“0.015 m²/人”作为被动通风开口面积的示例性数值(暂留方括号内),并邀请各国向SSE 13提交技术证据以最终确定该数值,否则将删除该选项。

(二)修订《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与检查指南》(MSC.1/CIRC.1318/REV.1),以明确CO2气瓶的测试与检查条款(议题4)

审议中,分委会重点讨论了英国、IACS联合提案与中国提案的整合。中国在SSE 12/4文件中提出的关于阀头、高压软管、泄压装置检查及强化年度外观检查等务实调整建议获得广泛认可,被认为有效解决了船上操作的实际困难。会议普遍支持明确水压试验间隔以制造日期为基准、实施分阶段测试等方案,同时强调需在消防工作组中进一步澄清部分技术细节以确保与FSS规则的一致性。最终,分委会决定将两份文件一并交由消防工作组继续审议,以形成完善的修正案草案,并计划在MSC 112次会议上批准。经审议,工作组决定在修订草案中做如下调整:提升技术准确性,全文将“阀头”同意替换为“气瓶阀”;根据相关提案,草案第5.2款中保留“存储容器”的表达,而不替换为“高压气瓶”,以确保低压系统仍纳入检查范围;简化软管检查要求,修订后的文本规定所有二氧化碳软管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可见裂纹和损坏。

(三)修订SOLAS公约第Ⅲ章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议题5)

分委会重点围绕基于目标的逃生顺序分析(GBS-SLA)方法推进工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丹麦提交的通信组报告(SSE 12/5),确认了第II阶段(前往登乘站)和第III阶段(登乘)的审查结果,同时采纳了通信组的建议,优先完成剩余第IV至VI阶段的功能要求和预期性能的制定,而第II和III阶段的最终措辞将在后期重新审议。

(四)修订SOLAS公约第Ⅲ章及LSA规则第Ⅳ章,以要求新船配备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议题6)

分委会重点围绕新船配备自扶正或带篷可翻转救生筏的强制性要求展开深入讨论。针对适用范围,会议确认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新建货船和客船(12人以上救生筏),并需考虑与HSC规则的协调。其次,针对修正案的技术路径,分委会建议,通过结构化方案在LSA规则中设立单独章节(4.2-1),以避免对现有船舶的意外追溯。同时,中国在刚性救生筏技术要求的保留、关键脚注(MSC/Circ.809)的保留以及滚装客船过渡期条款的澄清方面提出的建议均获得采纳,工作组将继续审议刚性救生筏在LSA规则第4.3节中的技术要求,并明确过渡期安排(客船3年、货船5年)。经讨论,工作组同意保留脚注,因为草案第2.4.1段适用于现有船舶上安装的救生筏,删除该脚注将导致线性规定失效;工作组同意在LSA规则中应制定刚性救生筏的相关要求,但由于时间限制,工作组将此事交由会间通讯组处理。

(五)修订《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以允许适用新型防火系统和材料(议题8)

分委会重点围绕塑料管道防火试验、“H”级防火分隔测试、A级水平防火舱盖试验方法等多项技术提案展开讨论。对于塑料管道,分委会决定在最终确定修正案前需考虑SDC 13对A.753(18)决议的修订进展;对于“H”级防火分隔,分委会支持引入相关试验要求,并指示消防工作组进一步明确“烃类火灾试验”的定义及其对SOLAS的潜在影响,受时间限制,工作组未能最终完成对该问题的审议,转交会间通讯组进一步研究该事项;中国提交的A级水平防火舱盖耐火试验方法提案(SSE 12/8/1)总体获得支持,但需澄清围板高度、焊接与螺栓连接等技术细节。

(六)审查并更新SOLAS公约第Ⅱ-2/9条关于限制火灾的要求,以纳入现有导则和澄清性要求(议题9)

会议完成了对《船舶结构中纤维增强塑料(FRP)使用指南》(MSC.1/Circ.1574)的修订,暂行指南草案明确指南适用于非承重和承重FRP构件,但不适用于对船舶总强度有贡献的构件,引入新的火灾测试方法和结构性能要求。在附录中新增了FRP防火测试的详细要求和性能标准。未包含任何关于FRP可回收性问题的具体指导或建议。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会议批准。

(七)修订SOLAS公约第Ⅱ-2章和FSS规则关于集装箱船货舱和货舱甲板探火和控火要求(议题12)

分委会审议了通信组的讨论意见及中国关于水雾枪指南草案的评述,并建议对高压水雾枪的流量标准进行调整,并指示消防工作组在SSE12/12(通信组报告)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提案(SSE12/12/5),进一步审议水雾枪指南草案。经讨论,工作组认为以最小最大流量表示的容量标准对于水雾枪属于不适用验收标准,决定删除该标准。另外,会议同意了增加便携式红外热成像仪、自动穿刺水雾枪的SOLAS第Ⅱ-2/7.11条和10.7.3条修订草案,完成了新的“拟在露天甲板上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的水雾枪设计、性能、测试和认可指南”草案。这些新要求拟适用于203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集装箱船舶。会后将成立会间通信组,在上次的成果基础上,结合相关提案建议,继续审议其余消防措施新要求,如露天甲板固定水炮配备、固定和移动水炮性能、消防栓分水器(FHGWD)、额外消防员装备配备、视频监控和探测技术等。

(八)制定禁止船上消防系统使用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外的含氟物质的泡沫灭火要求(议题13)

分委会重点围绕奥地利等国提出的全面禁止PFAS提案展开讨论。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澄清,PFAS并非作为单一类别被管制,而是根据公约附件对具体物质进行列管。会上形成明显分歧:一方支持全面禁止PFAS,认为其具有持久性和毒性,且无氟替代品已广泛可用;另一方则担忧全面禁止可能影响供应链安全和船舶消防安全,主张采用与斯德哥尔摩公约一致的、基于科学的、针对具体物质的方法。考虑到意见分歧较大,分委会决定在下一届会议前进一步收集信息,暂不对全面禁止或针对性方案作出选择,同时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SSE 13提交更多信息或提案,并将该产出的目标完成年限延长至2027年。

(九)全面审查《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全面检查、操作测试、检修和修理要求》(MSC.402(96))(议题14)

分委会重点围绕MSC.402(96)决议的修正案展开讨论。关于ISO 23678:2022标准的引用问题,分委会采纳了美国等国的意见,决定删除对ISO标准的脚注引用,以确保主管机关的最终责任不因允许服务提供商自我评估而被削弱;同时,分委会将“认可”和“酌情”等关键术语的使用交由救生工作组进一步审议。经讨论,工作组同意删除“认可”一词;但对“酌情”未能就是否需要或需要何种程度的灵活性达成共识,然而,工作组一致同意不采用“酌情”这一表述。由于本届会议未收到关于制造商授权为服务提供商等核心问题的具体提案,分委会再次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SSE 13提交具体建议,以便在2027年目标完成年限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修订LSA规则中浸水保温服保温性能标准(议题15)

分委会重点围绕日本提案(SSE 12/15)提出的引入热假人测试要求展开讨论。鉴于ISO 15027系列标准正在修订中(第2部分投票延期至2026年4月),分委会认为全面审议所有行动为时过早,仅原则同意采用热阻值(clo值)作为浸水服接受标准,并确认不修改LSA规则(因MSC.81(70)已有相关测试条款),同时将铅笔抓取测试等技术问题推迟至下一届会议进一步讨论。关于产出范围,分委会同意在相同产出下修订其他相关文书(如MSC.81(70)),并邀请ISO/TC 188/SC 1在下届会议通报标准修订结果。

(十一)制定载运新能源车辆船舶的消防要求(议题16)

分委会审议了消防工作组关于新能源船舶消防安全的讨论及修订后的行动计划草案。消防工作组更新了该议题行动计划:将相关提案列入对应的行动步骤中;调整时间框架,根据预计2032年生效的目标,将议题完成时间修改为2029年。分委会还审议了工作组关于货船视频火灾监测系统的讨论和日本提案(SSE12/16、SSE12/16/1),讨论期间,各方对视频监测系统意见不一。有代表指出烟雾可能遮盖监控画面,导致视频监测可能只能看到火灾后期的情况。分委会指出应暂停对视频监控系统修正案的进一步制定,直至最终确定行动计划草案中的目标与功能要求。

(十二)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通过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议题17)

分委会同意制定一套涵盖所有电池系统的综合性临时指南,其中包括针对不同技术类型的具体章节,同步针对电池储能系统(BESS)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同意将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储能、可更换集装箱式电池动力船舶的消防安全,放在同一个临时导则中考虑。对于未收到的提交至本次会议的相关事件(甲醇、乙醇燃料,Fischer-Tropsch(FT)柴油,先进余热回收)的文件,分委会指示温室气体安全工作组在整体温室气体安全工作计划中纳入这些新增技术和燃料,旨在确保相关文件、修正案的制定、批准、通过过程中的时间安排合理,并邀请相关方提交材料以供下届会议审议。但由于时间限制,工作组未能及时开展后续工作。

(十三)其他事项(议题20)

分委会重点讨论了多项技术修正和协调工作。针对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MSC.1/Circ.1628/Rev.4)中的温度循环试验数据表,会议完成了相关草案修订,并完成了MSC.1/Circ.1628/Rev.4、MSC.1/Circ.1629、MSC.1/Circ.1630/Rev.3、MSC.1/Circ.1633四份通函的修订,以供MSC112次会议批准;LSA规则与ISO 18813:2022标准的细微差异,ISO澄清双方已实质对齐,但IACS认为差异仍未完全解决,建议IACS与ISO进行协调以澄清此事。中国提出的MSC.81(70)决议合并版本,会议建议邀请中国及相关方作为新产出另行提交。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持续推进集装箱船火灾安全问题

中国在SSE12会议上围绕集装箱船火灾安全议题提交了多项高质量技术提案,展现了在红外图像融合探测、消防栓分水器、水雾枪等领域的领先优势,建议聚焦主导红外图像融合探测、消防栓分水器、水雾枪等技术指南与法规的联合提案,系统推进水喷雾系统、目标导向探测系统等前瞻性研究;联合科研院所、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合力开展技术研究、实船验证等工作提出高质量国际提案,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二)充分发挥我国锂电池技术优势,主导相关指南编制

中国在锂电池船舶安全领域已形成从实船运营、技术规范到产业链协同的完整基础。珠江水域多艘全电池动力客船的成功运营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船级社已发布《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等系统性技术规范,国内在热失控探测、火灾抑制、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因此,建议基于我国船舶工业前期积累的技术基础,坚持技术中立与目标导向原则,推动制定一套涵盖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可换电电池等所有电池系统的综合性临时指南,从而在IMO电池船舶安全规则制定中发挥核心引领作用。

(三)以集成红外与图像识别火灾探测技术为引领,保障新能源汽车海运安全

建议抓住分委会优先制定临时指南的窗口期,主动牵引编制锂离子电池电动汽车运输消防安全指南,将中国集成红外与图像识别火灾探测技术(IIFD技术)作为核心选项写入,明确红外测温精度、烟雾穿透能力等关键指标;同步扩大该技术系统在国内汽车运输船及客滚船的实船应用规模,确保未来SOLAS公约在顶层设计上纳入中国技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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