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船舶设计和建造分委会第12次会议(SDC 12)会议报告

一、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和建造分委会第12次会议(SDC 12)于2026年1月19日至23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会议由Mr. Erik Tvedt(丹麦)担任主席,与会人员分别为各成员国代表,联合国计划署、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代表,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1个起草组和1个专家组,与全会并行开展工作,包括水下辐射噪声专家组、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起草组、安全返港、机舱控制室警报管理和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工作组、纤维增强塑料、塑料管应用和惰性气体生成工作组以及温室气体安全工作组。此次会议共形成了5份通函草案,分别为《客船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临时解释性说明》(MSC.1/Circ.1369)修正案草案、远程检验技术(RIT)ESP规则检验指南草案、《检验通道技术规定》修正案草案、《船舶结构中纤维增强塑料(FRP)使用指南》修正案草案以及《2009年MODU规则》第6章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审议。

二、主要内容

(一)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性能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MSC.1/Circ.1369)以及相关的通函的修订(议题3)

会议完成了对MSC.1/Circ.1369号通函《客船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临时解释性说明》主题解释性内容的定稿。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展至SRtP客船的全生命周期(从概念设计到运营),并引入了系统新分类(1A, 1B, 2, 3类)。明确了多项要求。预计由MSC 111(2026年5月)批准,适用于2028年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32年后交付的特定新客船。

(二)《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ESP规则)的修订(议题4)

本次会议完成了远程检验技术(RIT)ESP规则检验指南草案,拟与相关《2011年ESP规则》相关修正案草案一同由MSC 111批准通过,预计2028年1月1日生效。同时还完成了《检验通道技术规定》(经修订的MSC.133(76)决议)的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会议批准,预计2032年1月1日生效。

(三)修订有关船舶转向和推进要求的SOLAS第II-1章(C部分)和第V章以及相关文件以兼顾传统和非传统推进和转向系统(议题5)

会议制定了至2032年生效的路线图,强调了需要收集更多数据信息以支持制定工作。预计于2028年最终完成,并于2032年1月生效。将制定一套独立于《船舶操纵性标准》(ISSM)的新标准,以支持新的SOLAS修正案草案,用于验证操纵性能合规性。同意SDC 13优先成立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四)制定机舱集控室警报管理(ECRAM)性能标准(议题6)

本次会议同意制定一项独立的性能标准,而不是在《驾驶室警报管理性能标准》(BAM,MSC.302(87)决议)的基础上制定。会议确立了采用基于目标和全生命周期方法等基本原则,并制定了标准的纲要草案。会议还制定了一份路线图,成立了会后通信工作组继续讨论ECRAM的总体目标、宗旨和标准架构,拟于2028年完成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五)船舶结构中使用纤维增强塑料(FRP)材料指南(议题7)

会议完成了对《船舶结构中纤维增强塑料(FRP)使用指南》(MSC.1/Circ.1574)的修订,暂行指南草案明确指南适用于非承重和承重FRP构件,但不适用于对船舶总强度有贡献的构件,引入新的火灾测试方法和结构性能要求。在附录中新增了FRP复合材料防火测试的详细要求和性能标准。未包含任何关于FRP可回收性问题的具体指导或建议。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会议批准。

(六)降低船舶水下辐射噪声(URN)的经验积累阶段(EBP)(议题8)

分委会建议将经验积累阶段(EBP)延长两年至2028年,以便行业围绕实施MEPC.1/Circ.906/Rev.1号通函(《经修订的减少航运水下辐射噪声以应对其对海洋生物不利影响的导则》)收集更多数据和经验,指出EBP后续推进需持续资源投入。商定了一份有效降低URN的技术方面清单,包括能效-URN协同效益研究、水下辐射噪声基线制定方法、噪声管理计划导则等,预计将在EBP期间制定。会议制定了《船舶能效与水下噪声协同优化技术指南》,用于指导船舶设计与改装阶段的能效(EE)和水下辐射噪声(URN)协同管控,预计将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4届会议(MEPC 84)上批准,在提供补充性的高级别技术指导,以支持降低URN措施与能效考虑因素的有机结合。

(七)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通过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议题9)

核能:制定了修订SOLAS第VIII章及《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的高层次工作计划,已确定需要进行大量修订,以反映数十年来在反应堆设计、放射标准、船载技术等方面的发展,但以当前的技术成熟度、运行经验和国际共识不足以支持制定任何强制性要求。会议拒绝在本阶段建立IMO/IAEA(国际原子能组织)联合工作组(JWG),而是指示先聚焦工作计划和修订范围讨论,避免行政复杂性延误,并保留未来再议可能性。成立通信组开始梳理相关议题与挑战。

风力推进:同意成立通信组,开始制定《基于目标的使用风力推进和风能辅助动力船舶安全临时导则》,将审查风力推进及风力辅助推进船舶现有稳性相关规则、操纵性标准及IMO相关文书,并评估是否需要修订《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锂离子电池:同意成立通信组,开始起草SOLAS第II-1/41条修正案,以允许电池作为主电源和照明系统,并讨论电池集装箱的吨位计量和结构安全导则。

(八)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SOLAS Reg.II-2/13.4.1.1和13.4.2.1,以澄清对机舱下部脱险通道布置要求(议题11)

会议讨论后认为,现有条款应用四十余年无已证实安全问题,无需修订,邀请MSC 111关闭此议题并撤销此前供港口国检查参考的MSC.1/Circ.1689通函。同时分委会建议关注机舱下部倾斜梯安全风险,可由相关方提新产出提案。

(九)修订《2009年海上移动钻井平台规则》第6章中关于停机后仍能运行的电气设备的相关规定(议题12)

经会议讨论就紧急停机后仍需运行的电气设备要求达成澄清修正案草案,拟提交至MSC 111会议通过,将适用于202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MODU)。

(十)修订《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15章关于含氮气接收器或氮气发生器系统缓冲柜的围蔽处所的修正案(议题13)

本次会议注意到FSS规则与IGF规则之间存在冲突,且该冲突同时存在于技术内容与适用条款层面,分委会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但因时间有限,SDC12同意邀请MSC 111延长本产出完成时间。

(十一)修订塑料管材在船上的应用指南(A.753(18)决议)(议题14)

会议一些代表团对塑料管道的某些测试要求未能在本届会议上得到充分讨论表示关切,并进一步指出,现行关于塑料管道的指南(决议A.753(18))可能需要进行全面更新,以反映现代标准和技术发展。因时间有限,SDC 12同意邀请MSC 111延长本产出完成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速水下噪声数据积累,深化IMO参与力度

对于我国船舶工业界,短期内不存在因水下噪声而新增设计检验强制要求的合规压力,为行业在工程实践上保留了窗口期,但IMO正在加快推动URN管控从经验积累向政策落地过渡。结合EBP延长两年的窗口期,我国需跟踪MEPC对EBP延长及协同指南的审批进展,积极参与EBP数据积累与经验提交,整合国内技术沉淀,转化为契合我国利益的议题立场,避免过度严苛的短期合规要求对产业造成冲击。同时依托科研机构加强URN测量及降噪技术研发,完善国内相关标准并与国际衔接。同时关联船舶EEDI、CII等能效数据,形成“能效-URN”协同数据集,既为国内船企提供设计阶段降噪优化参考,也为参与IMO规则修订提供实证支撑。

(二)输出中国经验与标准,推进配套产业设施布局

行业需跟踪GHG安全工作组关于核动力船舶的工作计划及MSC 111审议结果,积极提交中国技术经验与提案,加强与IMO、IAEA相关讨论的技术准备。在核动力系统船用适配安全标准、核燃料海上全周期监管等关键问题上主动发声,推动将中国在固有安全设计方面的技术规范和监管要求纳入国际规则框架。输出中国核动力商船设计审查、建造监督、运营检验的经验,持续提升中国在全球核动力商船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同时完善我国船舶锂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实现与国际规则无缝衔接,引导电池企业与船舶制造企业合作,同步推进整体配套产业设施布局。在风力推进方面,配合审查IMO相关文书,提出适配我国船舶设计的优化建议。推动风力推进系统与船舶整体设计的集成优化,不断提升技术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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