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管控挖泥船出口相关物项

10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51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并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相关物项包括吸口内径大于等于0.55m、泵最高转速小于等于400rpm(r/min)这两种特性的挖泥船泥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709120、8413709980)。专门设计用于上述挖泥船泥泵的泵壳内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泵壳,包括内、外泵壳(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叶轮直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叶轮(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还包括用于耙吸式挖泥船,吸管直径大于等于0.55m的耙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用于绞吸式挖泥船,刀圈外径大于等于2.1m的绞刀(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

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措施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列管或优化调整相关管制措施,体现了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中方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同时,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共同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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