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发动机和螺旋桨产生的振动问题

中国海事局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印发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通过专业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择优选择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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