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发动机和螺旋桨产生的振动问题

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项目基本设计服务采购计划公告

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项目基本设计服务采购计划公告

一、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基本设计服务的采购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1

采购包名称: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基本设计服务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基本设计服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及相关附件

预计发标时间:2026.09月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须具有自升式钻井平台(Self-elevating Drilling Unit)、半潜式钻井平台(Column-Stabilized Drilling Unit/Semi-Submersible Drilling Unit)、船式钻井平台/钻采船(Ship Type Drilling Unit)三类海上移动钻井装置中至少一类的如下设计类成果之一:

1)投标人具有至少1个基本设计(Basic Design)或初步设计(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业绩,提供设计合同文件。提供设计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文件应至少涵盖项目名称、签字或单位章、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等信息。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合同签订时间优先于生效时间)。

2)投标人至少完成2个船型设计并获得船级社原则性批准(认可)证书(AIP)。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证书签发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

3)投标人具有至少2个完整详细设计(Detailed Design)业绩,提供业绩证明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文件应至少涵盖项目名称、签字或单位章、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等信息。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合同签订时间优先于生效时间)。

3.本项目不接受贸易商、代理商参与。

二、信誉要求((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意愿将被拒绝):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事故书面认定材料出具时间为准)所承担的服务项目出现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且经过官方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调查并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认定应由投标人承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并对投标人进行处理的;

2.投标人在中国海油供应链数字化平台“供应商档案”被标注为“违规冻结”的;或“供应商档案”被标注为“品类受控”,且受控品类为本次投标品类的;

3.投标人a)处于责令整顿、停业或b)财产已被接管、冻结或c)处于破产状态的;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或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为吊销或注销的;

6.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8.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9.投标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中海油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涉及国家或商业机密的项目中存在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形。

10.以上所述投标人,包括分包商和联合体成员。

本次公开的采购计划是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购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6年09月07日17:00:00)至(2026年09月14日17:00:00)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购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07日

建造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基本设计服务技术规格书

1.项目概述

拟建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主要定位中国渤海海域,适用于钻井、完井、修井、生产支持等作业服务任务。对标渤海区域深井、高气隙、大悬臂梁、零排放等特殊作业要求,聚焦高性能、智能化、绿色化、低成本运营,满足低成本助力渤海区域大规模水下模式开发和标准化井口平台作业。从设计到建造以及主要设备均采用国内厂家,推动全产业链提质升级,提升钻井装备自主可控能力。

基本设计方应组建一支由工程师、绘图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全职负责本项目的基本设计工作。船东将与基本设计方共同审核新建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基本设计,并确定为满足船东要求所需进行的修改。该基本设计(包括所有此类修改)应遵循中国法规、中国船级社(CCS)的所有适用规范规则、中国海油对大型装备项目基本设计报告编制要求,详细程度应足以获得CCS的批准,并满足建造方开展详细设计需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规范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适用的法规、规范、标准

参见《附件A: 适用的法规、规范、标准》

附件A所列标准、规范,当某一项两者的标准不一致时取标准高者,或者经船东确认为准。

其他法规、规范、标准,应遵守CCS规范内指引,或满足CCS入级和取得船级符号要求。

3.船级选择

3.1.入级符号

(1)中国籍,挂中国旗

(2)船级符号

中国船级社:

★CSA Self-elevating Drilling Unit;HELDK;Lifting Appliance;MSER; AUT-0;Cyber Security(M,S[SL1]);G-EP(OIL1, RC, NEC1, RSC1, AFS,GPR);PSPC(B);i-Unit(M,E,I);IWS

l ★CSA:主体入级符号

l Self-elevating Drilling Unit:平台类型及用途附加标志

l HELDK:直升机甲板

l Lifting Appliance:起重设备

l Cyber Security(M,S[SL1]):网络安全, M:表示满足海事网络风险管理要求;S[SL1]:表示满足[SL1/SL2/SL3/SL4]级别对应的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其中 SL4 为最高等级

l MSER:结构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l AUT-0:机器处所周期无人值班

l G-EP(OIL1, RC, NEC1, RSC1, AFS,GPR):绿色附加标志;OIL1–油类污染物排放控制; RC– 垃圾排放控制;NEC1–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RSC1–消耗臭氧物质排放控制; AFS–有害防污底系统控制;GPR–有害物质控制

l PSPC(B) :保护涂层,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处所施用的保护涂层

l i-Unit(M,E,I):智能船舶符号,M代表智能机舱,E代表智能能效,I代表智能集成平台

l IWS:水下检验

3.2.取得证书

项目船交船时应取得船级社颁发的以下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证书;

(2)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

(3)国际载重线证书;

(4)国际吨位证书;

(5)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6)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7)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

(9)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及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10)防污底系统证书;

(11)压载水管理证书(申请豁免);

(12)完整稳性资料;

(13)破损稳性资料;

(14)平台操船手册;

(15)其他证书或文件。

4.术语和定义

4.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格书

主管机关

在本技术规格书中特指中国海事局。

建造

指为与平台或平台任何部分相关的所有行为,包括设计、研发、采购、建造、加工、组装、合拢、安装、装配、吊装、监造、试验、测试调试、获取证书、下水、验收、以及完成前述所有工作的相关配套工作。

建造方

指按照船厂建造合同和本技术规格书技术要求负责该平台的详细/生产设计和建造工作的承包方。

中国船级社(CCS)

负责本平台入级检验的船级社。

CCS 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指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基本设计方

指本平台基本设计方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组建运营的公司。

设备商

指设备的制造者或供应方。

安装

指建造方为设备提供合适的安装基座或底座,将设备安装到位并使用仪器为所有旋转部件校中,确保设备与基座锁紧,按照设备提供所有电器及管路连接。包括所有必要的隔离阀、电器接线管、电缆托架、螺母、螺栓等。

船东

指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服),按照中国法律运营的公司,是本平台的拥有者。平台交付条件满足合同条款或船东要求,船东将接受本平台的交付。

监管组织

指批准/证明建造本平台所使用的法规,规范和法定要求的机构,以及其他主管机关。

船厂建造合同

即平台建造合同,包含船东和建造方共同商议的所有的进度表,附件和证明文件。

技术规格书

指描述具体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工期、验收标准等的文件。

船/平台/钻井平台

船/平台/钻井平台,是指经由制造、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自升式钻井平台及其设备,应包括结构、主要设备、其他设备和任何组件,使平台具有执行所有功能并参照规范,法规,标准和指南,以及本技术规格书经船级社检验合格。

4.2.本技术规格书将使用下列缩写词

API 美国石油学会

CCS 中国船级社

COD 化学需氧量

IMO 国际海事组织

SFI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工业标准(SFI)体系

CTU 套管张力系统

BOP 防喷器

IEEE 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IACS 国际船级社协会

4.3.单位和比重

单位换算应按照公认的方法执行。本项目采用公制计量单位,系统在所有计算中使用下列比重:

钢质材料 = 7.850吨/立方米

海水 = 1.025吨/立方米

淡水 = 1.000吨/立方米

燃油(柴油) = 0.850吨/立方米

滑油 = 0.924吨/立方米

盐水 = 1.800吨/立方米

基油 = 0.860吨/立方米

钻井水 = 1.000吨/立方米

5.营业执照、业绩要求

5.1.★ 营业执照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为分公司的,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授权该分公司投标),认可该分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的资质、资格和业绩,不认可同一上级法人单位的其它分公司的资质、资格和业绩,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5.2.★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自升式钻井平台(Self-elevating Drilling Unit )、半潜式钻井平台(Column-Stabilized Drilling Unit/Semi-Submersible Drilling Unit)、船式钻井平台/钻采船(Ship Type Drilling Unit)三类海上移动钻井装置中至少一类的如下设计类成果之一:

(1)投标人具有至少1个基本设计(Basic Design)或初步设计(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业绩,提供设计合同文件。提供设计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文件应至少涵盖项目名称、签字或单位章、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等信息。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合同签订时间优先于生效时间)。

(2)投标人至少完成2个船型设计并获得船级社原则性批准(认可)证书(AIP)。提供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证书签发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

(3)投标人具有至少2个完整详细设计(Detailed Design)业绩,提供业绩证明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文件应至少涵盖项目名称、签字或单位章、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等信息。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视为有效(合同签订时间优先于生效时间)。

6.项目人员要求

(1)提供为本项目配备的组织机构图,本项目关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设计师、专业负责人及工程师(总体、结构、舾装、机械、轮机、管系、电气/电仪、钻井等专业)。

(2)★提供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信息表,其中关键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且均须为公司固定从业员工,关键人员中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投标人提供社保机构出具或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2026年1月-7月人员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或当地税务等信息渠道2026年1月-7月期间人员在本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单位名称或扣缴义务人名称为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为总公司的,认可该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为分公司的,认可该分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文件,不认可同一上级法人单位的其它分公司的证明文件;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经理须为公司固定从业员工,担任过至少1个海洋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提供供职单位任命证明或其他任职证明材料。

(4)★总设计师须为公司固定从业员工,具备高级职称,担任过至少2个海洋工程设计项目的总设计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提供供职单位任命证明或其他任职证明材料)。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服务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客户信息、设计图纸、数据结果等保密技术资料。

(6)所有服务人员应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招标人有权终止作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基本设计方承担。

(7)★承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经理、总设计师、各专业负责人在基本设计专家审查会完成之前为项目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我方将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更换原因并附新任人员资料,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从业经历、业绩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项目既定要求。

7.验收标准

7.1.所有设计图纸、计算书、各种说明性文件等应使用中英文双语,需获得船级社批准和船东认可,且无未关闭的关键遗留意见。

7.2.基本设计方完成合同或委托订单的全部工作任务后,提交总结验收报告。

提供的总结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概述:项目名称、背景,意义,启动时间。

(2)基本设计要求:项目基本要求、描述船籍、船级符号、作业海域、环境参数等要求;描述功能定位、性能参数、适用的公约、规范规则等要求和设定依据;描述关键设备技术指标。

(3)与可研、前期设计的差异对比、前期设计审查情况:描述审查时间、专家构成、主要结论等相关情况;应对专家组意见采纳、部分采纳及不采纳情况及原因作出解释说明,将采纳的专家组意见作为重要的设计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影响基本设计的意见及答复情况,并将专家组整体意见答复作为附件。

(4)基本设计进展:合同规定工作完成情况如基本设计合同的工作范围、相关图纸的最新版本、因空船重量确认,导致稳性计算等相关报告的更新记录、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图纸资料送审及退审情况如图纸资料送审和退审清单、船级社退审意见的处理过程和状态、基本设计图纸资料的未关闭意见应予以分析并列入下一阶段工作范围内。

(5)附件、以及分析方法,包括软件介绍。

(6)成果介绍如三维动画、三维模型。

8.工作范围

8.1.基本设计阶段

8.1.1.按照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完成一型四座高性能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基本设计工作,主要参数及设计要求见附件B。

8.1.2.制定文件清单和出图计划,向船东提供符合船级社审批深度和广度要求的图纸和计算书,具体要求见附件D。按照规格书要求,对设计内容进行深化和必要的优化,其深度应满足编制详细设计文件、主要设备和材料采办技术文件和船厂招标设计文件的需求,确定具体合理的、具有经济性的技术方案,并考虑现有业界的建造和安装能力,确认可实施性。

8.1.3.负责向CCS和船东送审基本设计图纸、计算书、报告等文件,并及时澄清反馈退审意见,最终获得船东审核通过及CCS的批准。CCS审图费用由船东负责。

8.1.4.负责收集基本设计所需的设备参数,提交船东审核后开展基本设计。

8.1.5.负责所有设备和材料的证书要求,根据证书要求提交设备和材料的应持证清单给船东审核。比如产品证书、形式证书等,重点关注API的证书和标识的适用要求。

8.1.6.开展就位工况(漂浮压载、0.5米吃水、0.5米气隙),重点分析船体底部、桩靴、桩腿围阱区等部位的波浪砰击风险,确保结构强度满足规范要求,针对桩腿与船体连接区域、桩靴、围阱结构、升降装置底座等关键部位开展砰击强度校核,对桩腿结构及关键承载构件进行屈曲强度分析。并对就位海况条件下桩靴与海底硬质砂层接触过程进行分析,确定就位工况和漂浮压载的环境条件。

8.1.7.进行设计风险分析(DRA),应急准备分析(EPA)、疏散风险分析(ERA)、故障模式及影响分析(FMEA)、危险识别(HAZID)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爆炸载荷分析图(DNV-OS-A101要求)、直升机甲板抗坠毁分析(CAP437标准),并落实所有建议措施。

8.1.8.对平台的振动和噪音进行评估,提供分析评估报告。噪声标准按IMO MSC.337(91)标准进行控制,平台噪声测量按CCS《船舶及产品噪声检测与控制指南》所述的要求进行。本钻井平台振动标准按照ISO6954-2000的有关标准执行。

8.1.9.对平台节能技术、能效指标进行设计评估,并提供分析评估报告。

8.1.10.将轻船重量控制作为基本设计的关键指标从各专业均衡考虑,提出具体的减重措施,最大化降低轻船重量,提供预估值承诺。

8.1.11.借鉴以往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建造经验,并在本基本设计中实施相关改进措施。改进应重点关注健康、安全与环境(HSE)、零污染排放(排水、废物处理及排放)、动力优化、智能化(钻井、运维、安全)、数字化、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HVAC)、寒冷⽓候⼯作、维护通道、物料搬运、风管、电缆及管道布置等、各个可能存在应力集中区域优化强度传递连贯性等。

8.1.12.在结构类型划分图中明确禁止开孔区域、允许开孔区域以及开孔分析通用要求,在关键设备底座位置的相关结构设计考虑预留足够强度、顺畅的应力传递等设计余量因素,涉及改动基本设计图纸的内容需要基本设计方审核。

8.1.13.除升降装置之外的主要设备基座的设计,包括设备与船体的接口部分属于详细设计范围,但涉及改动基本设计图纸的内容需要基本设计方审核。

8.1.14.负责风洞模型试验,并提供性能校核结果,提交船东审核。

8.1.15.基本设计应涵盖第三方服务设备的相关接口、存放平台和空间预留或改造预案,明确界面范围,第三方服务包括高压岸电接口、控压钻井、套管服务、试油服务、测井服务、连续油管服务、泥浆录井、泥浆工程、随钻测量(MWD)、早期井涌预警装置(EKD)、岩屑处理(含岩屑回注)、固井作业、完井作业等,相关技术要求和资料由船东提供。

8.1.16.基本设计应涵盖平台所有系统,包括动力及辅助系统、海事系统、钻井和井控系统、船员设备和设施、通用系统等。

8.1.17.编制平台建造技术规格书及主要设备(清单)采购技术规格书,提交可编辑版本给船东审核。该规格书连同图纸及其他所需资料应构成一套完整的文件包,具体要求见附件C。

8.1.18.通过基本设计输入的重要参数,结合功能描述和主要系统流程需求,编制主要设备选型及相关计算报告,并编制完整详细的设备清单(包含主要参数及技术要求、推荐厂家、数量等信息)。

8.1.19.负责组织基本设计专题审查会(阶段、专题审查会等),准备相关的演示文稿和文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派遣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参加船东组织的相关审查会(基本设计、概算审查会等)。

8.1.20.负责编写符合船级社及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要求的操船手册、统稿(收集所有相关信息)、送审。操船手册至少应包含下文附件E 所列的内容。

8.1.21.手册初稿应不晚于平台从船厂计划交付日期前 6 个月完成,并提船东审核。经船东审核后,基本设计方应将操船手册提交中国船级社(CCS)审批。基本设计方应根据船东提出的意见,或中国船级社(CCS)的强制要求,对操船手册进行相应修改。

8.1.22.文件编码规则应遵循船舶与海洋结构物工业标准(SFI)体系。

8.1.23.提供能够全面展示平台整体、局部(设备舱室、桩腿系统、桩靴、悬臂梁)以及各种重大作业(平台升降、起下钻、接钻杆、起下采油树、拖航)流程的三维动画、三维模型,并利用三维模型和初期所掌握的资料,对钻台、井口区域的三维干涉进行初步分析,确定设计具有充足的空间冗余、符合作业常规的运动逻辑。

8.1.24.提供不同轻船重量(上下浮动一定百分比)所对应的拖航吃水线和配载表,其中配载表需覆盖拖航、升降和作业全阶段的关键工况。配载表内容应包括重量分布、重心位置、桩腿载荷及稳性参数,并满足规范要求。

8.1.25.对钻井系统使用三单根及四单根立柱方案进行详细论证,说明方案的优缺点,对船型布置、轻船重量、结构、稳性、悬臂梁滑移装置、升降装置、造价等的影响,提供论证评估报告,提出方案建议,由船东确定最终方案。

8.1.26.平台按照400FT作业水深设计,桩腿长度按适配渤海作业水深(200FT)进行建造。操船手册中分别描述适配渤海作业水深(200FT)和400FT作业水深状态。

8.1.27.对主机、应急发电机、燃烧臂、生活污水等排气口烟气扩散进行分析评估,优化布置避免烟气或者异味影响到作业人员聚集区域、或者热辐射和烟气影响设备使用,并给出评估报告。

8.1.28.对电池储能、飞轮储能、余热利用、绞车能量回收等节能技术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应用建议。

8.1.29.应为船东审阅图纸和共同研讨技术问题提供办公条件和网络通讯便利。

8.1.30.根据船东要求,提供第四方校核所需的资料,并做好相应澄清。

8.2.详细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技术支持

8.2.1.应组织技术交底,并详细答复船厂提出的与基本设计相关的技术澄清单。

8.2.2.审核悬臂载荷试验、升降试验和倾斜试验等试验程序及结果,并反馈结果。

8.2.3.在悬臂梁负荷测试、升降试验、预压载试验和倾斜实验期间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支持。

8.2.4.参加船东组织的相关专题会。

8.3.其他

★本设计不允许存在与基本设计方捆绑销售的设备或配件。

9.服务进度、监造和现场验收

9.1.服务进度

9.1.1.负责编制周报,并于每周五之前发送船东审核。在项目总结阶段提供基本设计总结报告。

9.1.2.★签订合同后105天内完成船厂建造及主要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达到采购预询价条件。

9.1.3.★基本设计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83天内完成基本设计(不含操船手册),并达到基本设计专家审查会条件。

9.1.4.基本设计完成审查后一周内完成船厂招标所需的相应文件。

9.1.5.★基本设计服务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平台建造完工交付和操船手册批准之日止。

9.2.项目审查及验收

9.2.1.模型验证试验完成后,组织召开试验结果审查会。

9.2.2.在船厂招标文件准备完成后,组织召开专题审查会。

9.2.3.基本设计完成后,组织召开基本设计预审会。

9.2.4.参加船东组织召开的相关审查会(基本设计审查会、概算审查会等)。

9.2.5.验收标准:满足本规格书7的要求,取得专家会验收通过。

10.质量保障

(1)投标人具备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GB/T 19001(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涵盖海洋工程设计或海洋装备设计,提供GB/T 19001(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

(2)基本设计方应按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向船东提交本项目专用的《质量计划》。任何设计变更必须遵循正式的变更控制程序,评估其对质量、成本、进度和安全的影响,并获得船东的书面批准。

11.专利

自主船型专利由双方共同所有,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专利归甲方所有或双方共有。

本站文章如未标明来源,均为本站编译、编辑或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龙de船人”,违者必究。

为您推荐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