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载货物危险特性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编制了《船载货物危险特性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包括: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1中B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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