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制定《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有效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船舶进出港且发生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等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停靠站点、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风电场、海上牧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进行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修造、施工、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修造、施工、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后驶出码头、泊位、停靠站点、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风电场、海上牧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核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