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9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船东、运营商、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这是对美国此前公布的港口费计划的强势反击。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今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出台政策,宣布对停靠美国港口的中国建造或由中国实体运营/拥有的船舶实施港口费政策。

根据其公布的收费细则,针对中国拥有/运营的船舶,自2025年10月14日起,按每净吨50美元收费,到2028年逐步提升至每净吨140美元;对于中国建造的船舶,自2025年10月14日起将征收每净吨18美元或每集装箱120美元的费用,到2028年逐步提升至每净吨33美元或每集装箱250美元。每艘船每年最多收取五次费用。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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