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晚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发布《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润邦股份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含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555,883,407.09元,并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负担相关案件受理费。
公告表明,润邦股份因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王春山的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春山向公司支付2023年度的业绩补偿款(含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合计555,883,407.09元;判令被告王春山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2024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后,鉴于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履行判决内容。
据公开资料,2019年2月20日,润邦股份与王春山在内的9个个人及企业签订《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润邦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中油优艺(现名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3.36% 股权,交易价9.9亿元。同日与王春山签《业绩补偿协议》,后又分别于 2019 年11月14日、12月29日签补充协议。
2021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 (二)》载明,中油优艺2020年实际净利润未达承诺。王春山承诺2019至2023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000 万、5,000万、16,000万、19,000万、21,800万。若前四年任一年度未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达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85%,或2023年度未达承诺 100%,王春山需足额补偿,先以股份补偿,不足则现金补。还约定了股份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分红返还、违约金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