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空白!《上海海事局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IMO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满足国际履约要求及国内航运碳达峰实施计划,上海海事局于近日正式印发《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填补了国内船用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管理制度空白,为上海港建设成为国际航行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0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甲醇燃料动力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活动。

02 一般规定

明确了水上甲醇燃料加注单位、加注船舶(趸船)、船员及加注作业人员和事故报告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 加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操作程序,配备应急救护和人员防护装备;
  • 加注船、加注趸船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使用的软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满足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要求;
  • 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加注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03 备案要求

  • (一)上海港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单位备案提交/变更表;
  • (二)具备港口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 (四)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应急预案;
  • (五)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装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
  • (六)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或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
  • (七)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应当提供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适用)、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如适用)等;
  • (八)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 (九)加注趸船提供作业地点说明、安全作业合规声明书和评估材料;
  • (十)加注船停泊点情况说明。

04 报告要求

加注单位应当在作业前提前24小时通过“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受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辖区分支海事局进行预报;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 在作业前2小时应通过“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向辖区分支海事局进行作业确报;
  • 在即将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量以及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加注作业完成后,加注单位应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05 加注作业

作业相关方应当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 (一)作业开始前,作业相关方应当组织召开加注作业前会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并填写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 (二)作业相关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志,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 (三)在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时,参与现场操作的人员应当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 (四)作业期间,作业相关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畅通,遇到雷电、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 (五)作业期间,无关船舶不得并靠受注船舶、加注船和加注趸船;
  • (六)作业结束后,作业相关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并填写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后安全检查表;作业相关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06 同步作业

在水上甲醇燃料加注期间开展货物装卸、生物柴油加注及岸电使用等同步作业的,加注作业前,加注单位、甲醇燃料动力船舶和作业码头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港区环境、码头条件、船舶构造等因素,共同开展同步作业安全风险论证,并根据同步作业风险论证情况,制定同步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响应计划。

同步作业期间应当根据《船舶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规定的标准,设置分级管控区域,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管控区域主要包括:

  • (一)危险区域,该区域内不允许存在点火源、若必须使用电气设备则应当使用经认证的防爆型设备,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应减少到满足安全操作的最低配备要求。排除其他潜在点火源,如发现则应停止甲醇燃料加注操作,直到发现问题得到解决;
  • (二)限制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物理屏障(如拉警戒线)、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告知此处正在进行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明确禁止的内容包括禁烟、禁火、禁拍照(防爆型除外)、禁电话(防爆型除外)。外来人员登船应经船方许可,船舶应对人员登离进行登记;
  • (三)警戒区域,该区域内应监控甲醇燃料加注作业附近的其他活动和操作,识别来自港口区域正在进行的动火计划等活动对甲醇加注作业的潜在风险,并制定应急措施,监控附近或经过的其他船舶,制定过往船舶的最小距离和通过速度。

07差异化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加注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在过去三年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注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 (一)发生火灾、爆炸、沉船、污染等事故的;
  • (二)具有违法排污等海事行政处罚记录的;
  • (三)具有海事诚信管理不良记录的;
  • (四)发生其他违反海事法规、引起加注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4年2月8日,在上海海事局的全程保障和监护下,国内首艘投运的甲醇加注船“海港致远”轮安全靠泊全球首艘大型甲醇动力集装箱船“安妮马士基”轮外侧,经过近10个小时时间,顺利完成加注干试作业,离上海港首单“船-船”甲醇燃料水上加注更近了一步。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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