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朝坤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李朝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朝坤利用担任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主任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入选合作审计单位、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项目投资、开展银行业务、商品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朝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立功、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李朝坤出生于1965年11月,福建永定人,获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198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南京绿洲机器厂供应处计划员、团委书记,环保分厂党支部书记、副厂长,厂长、党支部书记;中船绿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南京绿洲机器厂副总会计师;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兼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财务和中船投资联合党委书记,上海银行非执行董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主任,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邮轮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3年5月,邮储银行发布公告,提名李朝坤为非执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