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1届会议以第MEPC.385(81)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 低闪点燃料和气体燃料供受单证
1.适用性修正
修正案将《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5.2 条、18.6 条、18.7.1 条、18.7.2 条、18.9.2 条、18.9.3 条、18.9.4 条中关于燃料供受单证的信息、保存、主管机关检查的内容修正为适用于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其中第18.6 条、18.9.3条要求受注船舶和燃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
2.供受单证信息要求
修正案明确了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燃料供受单证应包含以下信息:
《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Ⅴ第1至6项中规定的资料,包括受注船船名及 IMO 编号、加注港口、加注日期、燃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燃料产品名称、以公吨计量的数量。
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5.2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按照适用于供应燃料类型检测方法在一定温度下的密度、按照适用于供应燃料类型检测方法测出的实际硫含量值或硫含量小于0.001%m/m的声明、燃料供应商代表签字并盖章的符合《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3条的燃料质量声明。
- 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的检验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约》附则Ⅵ第 13.2.2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 “安装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须视为更换柴油机” 的情形,同时还增加了按照13.2.2条规定在2025年8月1日或以后安装第Ⅱ阶段标准替代柴油机的通报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如果无法满足第Ⅲ阶段标准的,应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3.2.2条的要求满足第Ⅱ阶段标准。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并在检验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见上图)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和验证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的基础上,新增了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的信息内容,包括:单设备(主机、副机/发电机、燃烧式锅炉和其他燃油消耗设备)燃油消耗总量及非在航状态下的燃油消耗量、载货航行距离(自愿收集)、岸电供应量、适用于《防污公约》附则Ⅵ第28条的船舶还应增加运输功数据和创新技术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自2025年8月1日起交付的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自交付之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现有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证。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