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天海防务发布公告,子公司大津重工未达到业绩承诺,触发了业绩补偿条款,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楠需补偿7.3亿元。

公告披露,2017年12月5日,天海防务与佳船企业、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东方长腾”)签订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之购买资产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天海防务以现金方式购买佳船企业和创东方长腾合计持有的大津重工100%股权。
同日,天海防务与佳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楠签署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楠之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佳船企业及刘楠同意对大津重工2018年至2022年共计五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数进行承诺;佳船企业及刘楠先生承诺大津重工这五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7000万元、9330万元、11956万元、12104万元和12343万元, 如大津重工截至2022年期末实现的经审计的补偿测算期间累计净利润存在低于52733万元的情况, 佳船企业及刘楠将按照另行签署的相关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天海防务予以补偿。
近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审核报告显示,大津重工这五年的净利润为3326.45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52733万元的指标,触发了业绩补偿条款。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佳船企业及刘楠应补偿金额为73079.94万元。
早在今年一月,刘楠及佳船企业提出《刘楠及佳船企业关于变更业绩承诺的申请》,截至目前,相关业绩承诺变更事项还在沟通过程中。
另外,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经协商,佳船企业及刘楠同意将佳船企业依法持有的1,441.5275万股天海防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天海防务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豪船海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履约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