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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之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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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年限("N“)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前的工作年限不受此十二年约束)

(二)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7.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9.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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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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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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