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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S CODE] 关于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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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根据FSS规则中: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 min内信号未予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

疑问,规则中要求手动报警按钮按钮动作后也需要2Min内未应答再向全船发出失火报警。如果人为发现火情后,就近按下附件的手动报警按钮,如控制站无人值班,控制器又要2Min后再触发全船报警,火情是否会被人为延误2Min。是否应该理解成手动报警已经是人为触发,就不应该有延时,应该立即触发全船报警。


求大神们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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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7-7-3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FSS Code的要求是在2分钟内未确认,则延伸至......

所以,有些船基于所提到的同样的理解,为提高火警的安全警戒级别,将2min的时间缩减到0分钟,即火警到主控板的同时通过广播将报警延伸至所有区域。当然,此布置明显高于FSS Code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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