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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根据FSS规则中: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 min内信号未予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
疑问,规则中要求手动报警按钮按钮动作后也需要2Min内未应答再向全船发出失火报警。如果人为发现火情后,就近按下附件的手动报警按钮,如控制站无人值班,控制器又要2Min后再触发全船报警,火情是否会被人为延误2Min。是否应该理解成手动报警已经是人为触发,就不应该有延时,应该立即触发全船报警。
求大神们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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