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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卓航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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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基本案情】

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配置有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废油水。

2017年以来,国裕1号船轮机长胡国政为公司利益,不执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规定,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将舱底废油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购买废油水接收证明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船长向阳明知油水分离器没有使用、第三方接收废油水存在弄虚作假,默许、纵容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孙友成作为公司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曾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默许、纵容国裕1号船逃避监管偷排废油水。

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废油水属于“有毒物质”。经评估,卓航公司偷排舱底废油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万元至3.75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向阳、胡国政、赵军、刘政军、张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均为实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友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卓航公司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23750元及评估费、公告费,合计33450元。

【典型意义】

船舶违反规定向水体偷排废水案件,因船舶处于航运状态,往往很难获得直接证据。

本案中,法院根据油水分离器运行情况、费用报销单、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对偷排行为予以认定。同时,船舶作为航运单位,船长、船员之间有着严格的职责分工,违规偷排必然牵涉众多环节,法院依法认定船舶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的行为、船长及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默许、纵容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实现全环节、全链条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者的刑事责任。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案涉船长、轮机长及积极参与偷排废油水的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收监执行,体现了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切实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者侵权责任,彰显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长江是具有重大航运价值的黄金水道,船舶严格执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于保持长江水体生态安全至关重要。该案的办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助力“长江大保护战略”贯彻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担当,对同类型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强烈震慑警示效果,对促进船舶运输行业依法依规“绿色”经营具有良好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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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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