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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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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1.船舶主甲板围壁外放置的生活污水柜和污油水柜如果体积大于1m3,应该计入吨位:
1969TM公约附则1第2(4)、 6(2) 条,以及TM.5/Circ.6通函2(4)-9与 6(2)-1的解释
1969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则 1 第 2(4)条:
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 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防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 1969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则 1 第 6(2)条:
船体突出体容积应列了总容积内。
TM.5/Circ.6 - R.2(4)-9 的解释:
机械设备,如系泊和拖带设备、绞盘、旋转式起重机、带桁架结构的起重机和其他类似设备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V)。
TM.5/Circ.6 - R.6(2)-1 的解释:
球鼻首、流线体、推进器轴毂或其他结构应视为突出体。
2.半围壁半开敞式的锚机棚 要计入吨位,但是如果它的开口满足条件可以根据 吨位公约 第二条(5)各种情况 计算免除免除处所,具体要看锚机棚的结构 栏杆等具体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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