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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船长涉嫌海上交通肇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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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据中国海警消息,广东、深圳2名船长涉嫌海上交通肇事获刑。

广东茂名海警局首宗海上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近日,广东茂名海警局侦办的“张某明涉嫌交通肇事案”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明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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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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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

去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明驾驶渔船返回博贺港时,因计划航线设计不当,在高速穿梭锚地航行中疏忽瞭望,致使渔船与正在锚泊的货轮发生碰撞,造成货轮沉没引致货轮上4名船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56.60万元

案发后,茂名海警局迅速对该案进行侦查,因货轮沉没,导致大量证据灭失,侦查难度大。海警执法员攻艰克难,通过查阅船舶轨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图文资料,辗转广东、福建、海南等地查证犯罪事实,还原事故现场。最终认定渔船船长张某明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依法将其移送起诉。该案是茂名海警局成立以来办理的首宗海上交通肇事案件。


浙江海警局成功办结一起海上交通肇事案

近日,浙江海警局承办的1起交通肇事案在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肇事船长鲍某被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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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船舶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鲍某驾驶船舶从普陀区沈家门渔港驶向宁波象山县石浦海域,因对航线周围的船舶动态疏于瞭望,未及早采取避让行为,于当日18时22分许与“浙椒机xxx”船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机xxx”船沉没,随船货物灭失,船员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鲍某非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还关闭船舶AIS设备,驾船逃离现场。

同年12月15日,“浙普渔运xxx”船在象山县被发现,船体多处新涂油漆、船板换新,企图逃过法律制裁。案发后,浙江海警局联合海事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并以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调查,依法对鲍某进行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3日,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做出“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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