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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 RINA船如果航行中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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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RINA船如果航行中出现质量问题,能赔多少钱?船级社承担的责任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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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6-1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1986年,散货船Nicholas H装载铅和锌从南美驶往意大利。在中途抛锚时发现货舱的裂缝。于是,申请日本船级社(NKK)的验船师登轮检验。验船师最开始决定暂停该船船级,船舶尽快 进行修理;后来又撤消了原来的决定,同意让船舶继续驶往意大利,待卸货后再进行修理。一星期后,船舶在大西洋沉没。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 货主诉船东和船级社,要求赔偿五百五十万美元的损失。船东和货主庭外和解,船东同意赔偿货主五百万美元。于是,货主要求船级社赔偿剩余五十万美元的损失。   此案,一审判决船级社的验船师的检验和货物的损失之间有着非常接近的因果关系,船级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部分责任。但在二审中,法 官认为货主和船级社之间并没有合同或类似的关系,船级社和货主之间没有近因关系。另外,如果认为船级社对货主有注意义务,则缺乏了注意义务的公平和合理的 特性,因为这样减轻了船东对船舶适航的责任。因此,该案最终以货主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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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应当指出的是,船级社并没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依据航运界公认的海牙规则体系,确保船舶适航始终是船东不可推卸的责任。船级社作为一个监督机构,只是证 明船舶在检验之时符合船级社自身的规则、规范或国际公约和政府的法定标准。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参与程度较少,只有船东才能控制船舶运营和维护的全部环节。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船级社都不可能替代船东对于船舶适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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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1984年, Sundancer号货船触礁后沉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纽约法院诉ABS在该船改装时进行的检验行为中有过错。事故前不久,ABS刚刚为该船签发了船 级证书和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了法定证书。船舶所有人指控说,船级社没有能够发现影响船舱水密性的缺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官认为,船舶所有人并不能认为 船级证书是船舶适航的标志。船级社的检验收费和事故损失的数额十分悬殊,如果让船级社承担这样的风险,船级社将因不能承受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而无法 生存;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并非船级社,应尽适当的谨慎使船舶适航,这是船舶所有人不可推卸的义务。法官最终判船级社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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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感觉不是很公正。就说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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