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的问题,我的意见如下:
1.法定检验 问题:CCS的业务分为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一条船不入级只做法定检验,适用的除了海事局的法定检验,还要不要适用船级社的建造规范呢?法律依据是哪一条呢? 答:一艘船舶如果只做法定检验,是可以在本国海域(国内航行船舶),乃至于全球航行(国际航行船舶)了。 这是许多没有船级社进行入级检验的国家的船舶通行的做法。
法律依据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 第二章“船舶检验” 2. 《XXXX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XXXX——国际国内)“检验与发证”部分的要求 至于《条例》第十三条的如下规定: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该不该把这个要求视为“入级检验也是法定要求的一部分”?个人认为:这是条例要求这些船舶必须“强制入级”。这是把船舶的安全等级提高的做法,也意味着必须由CCS执行检验,其他检验机构不可染指这些船舶。也就是不必看作是“入级检验也是法定要求的一部分”。如果把“强制入级”视为了法定检验的一部分,就是把概念扩大化了。
2.入级检验 问题:如果入CCS,那么所有的《法规》和船级社《规范》都要满足,那么如果法规与规范矛盾冲突了,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一艘船舶入CCS,所有相关的《法规》都要满足。 至于CCS《规范》,是可以由CCS自己说了算的;也就是说,CCS《规范》中涉及到的入级部分要求,都是可以由CCS自行决定该如何处理的。 如果已经执行了《法规》,遇到《法规》与《规范》相抵触的情况,应首先按法规为准。但这样的抵触如果是涉及到入级的要求,就需要满足《规范》了。例如:船舶的防火要求,就应完全按照《法规》执行。但如果想取得船级社的某个与防火相关的入级符号,就还必须满足船级社的要求。如果船东并不需要取得这个入级符号,就不必执行了。《规范》要求一定是与入级符号紧密相连的。
3.法规和规范之间的关系 问题:国外的海事局和船级社在法规/规范上是相互独立的自成体系,几乎没有互相引用。中国海事局与中国船级社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多年来法规竟然不是海事局自己制定的却要中国船级社代为制定。作为船舶从业人员,对法规有疑问,作为海事局却又解释不了。而且法规里往往有这样一句话“中国海事局接受中国船级社相关标准”,这句话该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中国船级社的相关建造规范就是强制的相关标准? 答:其实,中国海事局《法规》与CCS《规范》并不存在相互引用的关系,只是一般人不好理解这两者的关系;或者,《法规》与《规范》都没有清清楚楚地写明白,让人一头雾水。例如:船级社《规范》里的稳性要求,放在那里是为了应对这样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并不是IMO公约的缔约国,他们的船舶《法规》又不健全或根本没有,他们的船舶如果要入CCS级,就需要按照CCS《规范》执行了。毕竟船级社并不只针对自己国家的船舶,它的业务范围可以是很大的。有心的人一定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国内航行船舶执行了SOLAS的要求,入了某个外国船级社的级。 因海事局已经授权给CCS执行法定检验,海事局又不具备足够的人员进行《法规》的编制和维护,要CCS进行《法规》的编制和维护也是很好的方法。毕竟,让你赚了钱,叫你干些活你还不乐意? 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利在海事局。因为它是我国的主管机关。《法规》又是它出的。解释的依据无非也就是按照IMO的解释了。至于有时解释不了,很可能是系统问题。即:可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备的解释系统。 《法规》里往往有这样一句话“中国海事局接受中国船级社相关标准”实际上指的是“船舶的强度、船舶结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主辅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扩大化的理解就会搞不清了。更没有把船级社《规范》强制提升相关标准的意思。
答:CCS入级规范确实是应该成为法定检验的一部分的。《法规》是不负责编制船舶结构、主辅机械和电气的一些技术要求的。通常的做法就是按照船级社的标准执行。这也是船舶标准体系的一个特点。所以,无论哪个国家的《法规》都是这样写的。你也就别纠结了。但CCS《规范》中确实也存在陈述不够清楚的地方。只要紧紧扣住上面3中“中国海事局接受中国船级社相关标准”的含义就好了。
5.问题:这问题看起来好复杂,其实还涉及到第三家们,各个省交通厅下属的船检局,各自为政。我从船检局得到的答案是他们只认海事局出版的法规,从来不看CCS的任何规范(也不看建造规范),这种说法对么?
答:这是明显错误的!难道他们是按照GB/CB标准进行审图的?这是明显地不按照《条例》和《法规》执行的做法。
地方船检存在的现象是中国特色。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主管机关授权船舶检验机构执行法定检验。他们自己在编制《法规》,又自己执行《法规》。这是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在香港,海事处是授权一些有资质的公司执行一些法定检验的。地方船检的检验内容也可以授权给一些经认可的就近的省内公司执行的。
目前,CCS因是事业单位,已经被视为作为“主管机关的一部分”看待了,法定检验部分也不收费了。这是又一个怪事出现了!《条例》中的内容好像也没有得到修改,就这样做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也不顾了,授权也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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