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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详解:外资可控股、独资经营国内船舶代理业务

2019-7-11 11:27| 查看: 1100| 评论: 0|来自: 第一财经

交通运输部今天(10日)表示,我国已取消了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国外资本可控股、独资经营国内船舶代理业务。

  

在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今天联合中国航海日论坛(宁波)组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易继勇介绍,交通运输部已删除了《国际海运条例》中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相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

  

今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国际海运领域对外开放等政策和法规。

  

易继勇介绍,交通运输部据此印发了《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和《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    图为上海洋山港。摄影/章轲

  

易继勇介绍,外商可在境内成立独资公司,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而是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取消国际集装箱船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地区间集装箱船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国际海运领域审批事项大幅缩减,行业管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从业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易继勇介绍,交通运输部已明确,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运力条件,由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放宽到“五星红旗”或者“非五星红旗”船舶均可;已取得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可新增光租的五星旗船从事相应经营范围的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取消了必须以自有运力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限制。

  

“此外,交通运输部目前正在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就《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6部与‘放管服’改革相关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近期将对外发布。”易继勇说。

  

全球贸易总量中近90%由海运承担,每年航运市场运费规模高达数千亿美元。

  

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3%,高于同期外贸增速3.7个百分点,占外贸总值的27.4%。由于商品交易增加所带来的商品运输大部分通过海运完成,由此促进了海运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易继勇介绍,今年交通运输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港航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等4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5%,并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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