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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被告人代某以其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甲公司与乙船厂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船厂建造4条1000吨级液碱运输船。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间,代某雇佣马某等多名工人至乙船厂进行建造施工。至2016年年底共拖欠马某等人工资合计23万余元。工人与代某联系支付工资,代某未能支付,后来不接电话。2017年1月11日,马某等人将代某投诉至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作人员与代某电话联系,要求其支付工资,代某未能支付并关停手机逃避。2017年1月15日,该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于当日张贴于代某的户籍所在地和乙船厂。但是代某在规定时间内一直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逃匿。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政府协调,乙船厂垫付了上述工人工资。
经审理,东台法院认为代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多为涉众型犯罪,被害人人数多。二、欠薪者规避方式多,易失联,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易激化,事态易扩大。三、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不知合法救济途径或维权手段单一。
来源:中国江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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