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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船厂女工目睹事故惨剧吓出精神病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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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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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一船舶公司车间发生事故,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致死。目睹惨剧的女工章某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精神疾病。为赔偿事宜,章某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本案双方均无过错,但被告承担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比原告个人更强,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女工章某与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在船舶制造车间从事行车操作。2012年6月14日,章某所在的车间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里的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当场死亡,并差点殃及自己。为此,她受到了严重惊吓,多次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多元。事发至今,章某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

2014年8月19日,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章某发出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9月,章某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2015年6月,为赔偿事宜,章某将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章某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章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车间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后又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休息、护理、营养期等进行鉴定。2016年4月21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章某目睹事故后反应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休息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60日;后续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章某并非该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系间接受害人。尽管鉴定机构认定章某疾病与车间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但该鉴定只是对于疾病原因之确定。这起车间意外事故并未对章某人身造成直接威胁,章某作为间接受害人,其因受惊吓而引发神经症,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目睹重大事故现场之人,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恶心、做噩梦等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用工单位对于章某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故船舶公司并无过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余损失由章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章某以其在本案中没有责任,让她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不当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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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四平
法院判的我认为还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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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个工伤法中有这个情况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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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个工伤法中有这个情况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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