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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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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新加坡
最高法: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2016年11月30日 20:33
来源:新华社

553人参与 60评论
原标题:最高法发文明确医疗纠纷案件各方举证责任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罗沙)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据介绍,这份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的***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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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6-12-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末尾淘汰后不会直接开除你,会各种方法逼你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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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怎么不服气?
爱上哪告上哪告,有本事去北京告啊
就淘汰你了,怎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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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泱泱大国,无奇不有。!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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