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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对货船救生圈配置及数量的要求(SOLAS III/32&7.1)
货船应配备符合LSA规则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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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如下:
z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
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z 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z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 其长度不少于
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
z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
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
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
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上述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z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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