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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10 规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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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法规体系中两部重要的标准。在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IMO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之际,本刊以问与答的形式,介绍两个公约中若干相关的规定、实施的分析及背景信息,供读者参考。以下提及《STCW公约》要求,如没有其他说明,包括了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履约分别有哪些规定?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有关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包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要求和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海员享有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等要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这些要求可通过国家的法律或条例、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STCW公约》规定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要求,作为国际标准适用于海船上工作的船长、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操作员、在液货船或客船上承担指定职责的船员,以及在船上履行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等职能的海员。对于这些要求的贯彻实施,《STCW公约》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地和全面地实施,从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确保船上的海员有资格和胜任其职。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是否相同?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列在条款第二条第1(i)款:“‘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与《STCW公约》条款第II条第(g)款对于“海船”的定义相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条款第二条第4款列明要求适用的船舶范围: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STCW公约》条款第III条列出不适用的海船的范围是:军舰、军事辅助船、非营业性的政府船舶、渔船、非营业的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船。
  《STCW公约》要求适用于营业的游艇,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是否适用于营业性游艇的问题,ILO 举办的2010年《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方筹备委员会会议经讨论,初步达成的意见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适用于大型营业性的游艇。

  问: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STCW公约》的要求有关吗?
  答:是的,两部公约的要求均适用于海员。
  从保护海员权益的观点出发,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了综合性的新的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实现海员体面工作和生活的各方面要求,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了国际上可接受的海员职业技能和值班行为的基本要求,致力于促进海员技术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实施,对于国际间航运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应该了解《STCW公约》中有关的要求内容。两个公约中有关海员的最低年龄、健康证书(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中,有若干要求是相同的,有若干要求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也有例外的情况。《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要求是原则性的要求,在《STCW公约》中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要求则是非常详细的实施规定。
  IMO 在制订《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程中,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对《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作了多处协调性的修改。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结构是否与《STCW公约》的结构相似?
  答:是的。ILO在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时采用了类似IMO 《STCW公约》的结构形式,《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三个不同部分、但相互关联的要求组成:
  –条款;
  –规则;
  – 守则,由A部分和B部分组成,A部分是强制性的标准;B部分是非强制性的导则。
  《STCW公约》的结构形式由二个部分组成:
  – 条款;
  附则(规则要求)
  《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中增加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以下简称《STCW规则》)。《STCW规则》由A部分和B部分组成,A部分强制性的标准是附则的补充规定,B部分是建议性的指导。《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的要求和编号与附则中规则的要求和编号相对应。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海员有哪些定义和说明?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第二条第1(f)款中定义:“海员系指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出海员的范围,不仅指船上同船舶航行、安全操作有关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了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每个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均应享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赋予海员的权益。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中的规则I/1条中,对在船上承担不同职务的人员和责任作了定义和说明。这些定义和说明适用于海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无线电操作员、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等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等轮机部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普通船员。
  在《STCW规则》A-I/1节的定义和说明中,把海员在船上工作所承担的职责分为三个责任级别:
  管理级 :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和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操作级 :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的轮机部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船上无线电操作员;和根据正规的程序和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对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
  支持级 :普通船员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或责任。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海员最低年龄有哪些规定?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1.1和标准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厨师的年龄应不小于18周岁;并规定对于18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禁止在夜间工作(除认可的培训外),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等。
  《STCW公约》附则中的规则I/9条第4.1款规定,健康证书申请人年龄不小于16周岁。《STCW公约》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I章分别规定了海员证书申请人最低年龄的要求:普通船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年龄不小于16周岁;普通船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年龄不小于18周岁;高级船员的年龄不小于18周岁;从事近岸航行、小于500总吨海船船长年龄不小于20周岁;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

  问: 在船上实习人员的最低年龄是否可小于16周岁?
  答:不可以。无论在船上工作或实习的人员,均应持有健康证书和熟悉安全和基本培训合格证书,船上实习人员的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
  对年龄在16周岁至18岁、船上实习人员的安排,亦要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对于未成年海员保护的规定:禁止在夜间工作(除认可的培训外),不得参与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等。
  若公司现在已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是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但考虑将来有可能会有16周岁及以上、小于18周岁的实习人员在公司的船上参加培训,公司仍然要把符合船旗国贯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最低年龄方面的要求的实施措施,纳入至公司船舶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中。

  问:《STCW公约》对海员身体健康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STCW规则》在A-I/9节规定了海员健康的最低标准:
  ● 具有参加基本训练的体能;
  ● 具备足够的听觉和语言沟通能力,能听到任何声响报警;
  ● 在健康证书有效期间内,在船上不会由于健康问题、疾病或损伤而影响有效地、安全地履行日常与应急的职责;
  ● 未患有任何由于在海上工作而可能会加重、或使其不再适合从事该项工作、或威胁船上其他人员安全和健康的疾病;
  ● 在船上不服用任何会产生副作用的药物,该药的副作用会导致妨碍判断、平衡,或影响有效地、安全地履行日常与应急的职责;
  ● 具有望值班职责的海员的每只眼睛,经矫正远距离视力达到0.5(斯内伦视力表);其他值班人员每只眼睛经矫正远距离视力为0.4,以及眼睛的辨色力、视野、暗适应、复视等达到一定的要求。
  《STCW规则》在B-I/9节关于海员健康标准的指导中指出,在职海员最低标准为每只眼睛非矫正远距离视力为0.1。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从事体检的医师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1.2第4款规定“健康证书(体检证书)应由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或者对于只涉及视力的证书而言,由经主管当局认可的、具备签发证书资格的人员签发。医师在履行体检程序时必须享有充分的职业独立性来进行其医学判断。”  
  《STCW规则》A-I/9对从事体检的医师的要求有:海员体检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合格的、执业医师实施;缔约国制定执业医师的规则,保持对认可的执业医师的注册登记;在其他缔约国、公司或海员要求时,提供相应的信息。
  《STCW规则》B-I/9对从事体检的医师所提出了建议性的指导,包括对执业医师的资质和经历的要求;履行体检程序时,执业医师应享有充分的职业独立性进行其医学判断等要求。

  >>  链接
  在1978年之前,ILO已通过的与海员资格、发证和船上工作时间有关的公约有:《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16号);《1936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第53号);《1936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第57号) ;《1946年船上厨师发证公约》(第69号) ;《1946年(海员)体检公约》(第73号) ;《1946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第74号) ;《194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第76号);《1949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93号);《1958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109号);《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
  以上公约的要求涉及海员最低年龄、船上工作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资格证书以及健康证书,船员在港和航行中常规的日工作时间、最长的工作时间(以日计或周计)等方面的要求。ILO《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是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之前比较综合性的、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国际标准,是现港口国控制检查官员对于抵达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检查所依据的国际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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