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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 Line] 应急发电机室百叶窗高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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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目前我船百叶窗布置在B甲离地面高度300,风扇冷却通风口布置在艉甲板上方高度3500,请问目前的设计是否满足载重线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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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2-2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i can not clear your w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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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中山
don't understand your means,could you say it deta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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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附件文件要求的2300及4500,目前我船不满足而且没有加盖,船级社以不影响稳性为理由解释可以接受。请问是否可以?

Load Line Training 2009-12-08 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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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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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ertz 于 2011-3-10 21:24 编辑

首先,请你确认你的应发室在B甲板上。因为1个标准甲板高度是2300mm,如果是在B甲板上,我想你的应发室上的所有开口不出意外都应在主甲板(位置1)上4500mm及A甲板(位置2)上2300mm以上,可以接受当然没问题。
如你所描述有问题,那么应该是这样理解的:
1。从Loadline的角度,由于通常应发室是freeboard deck上的独立房间,没有通向freeboard deck以下的开口,因此不用计入浮力计算,故不需要满足Loadline的要求。
2。回过头来讲,应急发电机根据SOLAS II-1, Reg。35 要求需要能在主电源失效45s后启动,并且是在任何海况下,因此还需要考虑上浪的危险,避免上浪后导致应发室设备损坏而无法工作。
因此应发室应满足2300mm及4500mm的要求。
3。另,最近IACS最近新出了一统一要求UR M45,明确要求应发室通风口要布置在不需要关闭装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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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黄冈
楼上的 freeboard deck 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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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本人认为:pdf文件中GL的理解是片面的,位于B甲板的应发室不需要满足LL 的要求,这是因为LL规则里提到的通风、透气、甲板开口、门槛高度、舷外排水等要求都是连通道位于位置1(干舷甲板或首楼甲板)下方的舱室,目的是保证在规则要求下舱室不进水以免影响稳性。倘若这样的舱室位于干舷甲板或首楼甲板上方,他们是不需要满足LL要求的(除位置2的门槛高度)。既然B甲板的应发室连门槛高度LL都没有了要求,那怎么能要求应发通风的高度(高于B甲板的应发室门槛高度)!而SOLAS要求是在船舶横倾22.5度首尾倾10度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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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Freeboard deck指干舷甲板。
8楼说的关于Loadline的要求没错。
但GL的解释没有问题!
首先,GL的解释并没有说应发室在B甲板,其解释是说如果应发室通风口下方是主甲板的话,则该通风口高度应在主甲板以上不小于4500mm;如果通风口下方为A甲板的话,则通风口高度应在A甲板以上不小于2300mm。以保证应发室在任何海况下都能持续、连续通风,确保应急发电机随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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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谢谢各位的关注,我犯了一个小错误,我船应急发电机室布置在A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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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即使现在应发室在A甲板上,我认为这里我们所说的通风只是机械设备的通风,不是一个连通或位于干舷甲板下方的舱室或机械的通风,而应发在干舷甲板下方毫无疑问应满足此要求,而在干舷甲板上方的应发通风与LL没有关系。此问题我们2001年在一艘拖轮上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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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两种假设:
1、LL对此问题有要求,也就是2300,4500的要求。(LL考虑的不仅仅是稳性,2300,4500也有上浪可能性的考虑,否则LL不会单独对应急发电机室通风进行考虑)
2、LL对此无要求,也就是说应急发电机室布置在位置一或位置二都是独立的房间对稳性无影响,通风口可以直接开在任意位置。
两种假设,我更倾向于第一种,应急发电机室是重要的机械处所要考虑浸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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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回复 10# yhj1081


    我说怎么看你的图和你的说明就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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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如果单从GL给的图上看,那个4500 根本不正确,如果应急发电机室内还有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开口且该开口没有设水密盖子,而且应急发电机室装有12-1要求的门,则那个4500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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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1# yhj1081


    能说清楚点吗?好像不是很明白是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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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LL基本基于稳性的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LL在18(3)中单独提出如果应发室不考虑浮力计算的话就可以不用满足2300和4500的要求的原因。
但另一方面,12楼说的对,象应发室这种需要保证应发在恶劣海况下能即刻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设备,其必须的通风开口要考虑在上浪的情况下,应发室内的设备不会被损坏。这就是为什么目前应发室的通风开口高度要求高的原因,而不管其是否保护向下的开口。
不知14楼是什么意思?对于其它位于上甲板保护向下开口的房间,LL也只是要求其门槛高度600而已,不管开口时否有水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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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LL公约18-3哪里提到过应发?
LL公约是对应于破舱稳性而来,所以破损控制图所反映的几乎就是LL的干舷图的内容,对于像应发通风开口根本就不在其范围之内,哪里来的4500要求,倘若应发和应急配电板都已经泡在海水里了,4500通风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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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可能版本有不同吧。
LL Regulation 17(3) or 18(3)吧。章节名称叫:Machinery space opening.
供17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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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LL 17-3中提到的应发通风,是基于应发室纳入到稳性计算中去,而实际上没有船舶这样去设计!
而实际上,众多船舶应发室大多位于A甲板上,距干舷甲板高度是不可能满足4500通风要求的,但是这些船其它船级社都认可!甚至本人遇到过这一问题,应发室就位于拖轮主甲板上,船级社审图中心、验船师都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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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没错,目前绝大多数的应发室为了避免与机舱间加隔离空舱的要求而设计成布置在A甲板或以上。但并非像楼上说的那样通风开口无法满足4500或2300的要求。主要还是看如何设计。
另外,对于你说的拖轮,如果该轮不是SOLAS船,则无需满足SOLAS II-1, Reg。35要求提供持续不断的通风。则应发室布置在上甲板当然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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