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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求助] 客船火灾探头规范是否需要蜂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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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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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火灾探头规范是否需要蜂鸣器,如果是。是不是任何区域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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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FSS Code第九章: 2.1.7 对于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当安装在客船客舱内的火警探测器触发时,还应能在其所在处所内发出或促使发出听觉报警。 2.5.1.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 min内信号未予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该听觉报警系统不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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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参考FSS Code第九章:
2.1.7 对于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当安装在客船客舱内的火警探测器触发时,还应能在其所在处所内发出或促使发出听觉报警。

2.5.1.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 min内信号未予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该听觉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5.1.2 对于客船,控制板应位于船上安全中心内。对于货船,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内。
2.5.1.3 对于客船,一套能逐一识别已被触发的探测器或已经动作的手动报警按钮的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内。


2.5.1.6 控制板应设有手动应答所有报警和故障信号的方式。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的听觉报警器可手动消声。控制板应明确区分正常、报警、报警应答、故障和消声状态。
2.5.1.7 系统应布置成在消除报警和故障情况后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2.5.1.8 当要求系统对探测器所在客舱发出局部听觉报警时,不允许设有从控制板将局部听觉报警消声的方式。
2.5.1.9 在客舱睡眠位置处和距离声源1 m处,听觉报警的声压级一般应至少为75 dB(A),且应至少比船舶在温和天气下航行时设备正常操作期间的环境噪声级高出10 dB(A)。声压级应在基本频率附近1/3倍频带内。听觉报警信号不应超过120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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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supervisorsq 发表于 2016-3-7 15:38
参考FSS Code第九章:
2.1.7 对于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 ...

ABS的要求也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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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ggyyss 发表于 2016-3-7 17:05
ABS的要求也差不多吧

ABS规范没有细读过,但是FSS都需要满足滴,对于公约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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